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十三届全运会和第一届全国青运会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十三届全运会和第一届全国青运会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的通知 (体竞字〔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有关行业体协、院校,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和《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第十三届全运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 2、第一届全国青运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 3、全运会两次计分申报表、代表地方参加一青会申报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30日 附件1: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三运会)的竞赛组织工作,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十三运会的运动员代表资格依据本办法确定。运动员注册结合2014年度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院校、俱乐部的运动员注册期为 2013年12月1日-2014年5月31日,解放军运动员注册期为 2013年12月1日-2014年6月30日。 第三条 运动员在2014年度注册期内代表十三运会参加单位进行注册,且在2017年1月31日前连续年度确认注册未改变单位的,可以参加十三运会。但以下情况可以改变一次注册单位参加十三运会: (一)2013年12月1日前已注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协议在2014年5月3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自然到期的; (二)运动员在2017年1月31日之前年满16周岁重新注册的; (三)解放军运动员退伍后,在2017年1月31日之前代表地方重新注册的。其中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运动员须是在2016年1月31日前退伍的; (四)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条 在2014年度注册期内,注册单位对处在代表资格协议有效期内的运动员应进行确认注册但未确认的,则该运动员有权利提出申请,在2015年1月31日前选择其它单位注册参加十三运会。 第五条 2014年度注册期因处在注册优先权期内不能注册的运动员,可在优先权期满或原注册单位放弃优先权后,在2017年1月31日前重新注册参加十三运会。 第六条 2015年至2017年首次注册,且在2017年1月31日前连续年度确认注册未改变单位的,可以参加十三运会。 第七条 院校、俱乐部运动员参加十三运会的有关规定: 院校、俱乐部运动员须通过双重注册的形式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参加十三运会。其中,已代表院校、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须在2014年度注册期内确定十三运会代表单位; 2015年至2017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在代表院校、俱乐部注册的同时,也须确定十三运会代表单位。上述运动员在2017年1月31日前须连续年度确认注册。 第八条 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的有关规定 (一)在第八届至第十二届全运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须在2014年度注册期进行注册,并在2017年1月31日前连续年度确认注册,方可代表解放军参加十三运会并继续实行两次计分。 (二)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应在当年度注册期结束后将《全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及运动员入伍证明材料上报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运动员入伍前未获得过该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的项目,以总局项目中心指定类似级别的两项赛事为准。全国冠军赛设分站赛的,以总决赛成绩或最终排名为准)前8名(含第8名)成绩。 (三)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外,实行两次计分的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运动员,只能代表解放军参加十三运会;其它项目两次计分运动员,可在不改变注册单位(解放军)的情况下,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十三运会,所获成绩只统计给原输送单位。 (四)运动员退伍后再次入伍的,不能在同一大项(如有分项,以分项为准)上实行两次计分。 第九条 参加十三运会的运动员,还须符合第十三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 附件2: 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一青会)的竞赛组织工作,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一青会的运动员代表资格依据本办法确定。运动员注册结合2014年度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院校、俱乐部的运动员注册期为 2013年12月1日-2014年5月31日,解放军运动员注册期为 2013年12月1日-2014年6月30日。 第三条 参加一青会的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统一办理注册,运动员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辖的城市或区县参赛。 第四条 在2014和2015年度注册期内,连续注册在同一单位的运动员,可以参加一青会。符合以下情况的运动员可以在2015年度注册期改变注册单位参加一青会: (一)2013年12月1日前已注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协议在2014年5月3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自然到期的; (二)运动员在2015年1月31日之前年满16周岁重新注册的; (三)解放军运动员退伍后,在2015年1月31日之前代表地方重新注册的; (四)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五条 在2014年度注册期内,注册单位对处在代表资格协议有效期内的运动员应进行确认注册但未确认,则该运动员有权利提出申请,在2015年1月31日前选择其它单位注册参加一青会。 第六条 2014年度注册期因处在注册优先权期内不能注册的运动员,可在优先权期满或原注册单位放弃优先权后,在2015年1月31日前重新注册参加一青会。 第七条 2015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可以参加一青会。 第八条 院校、俱乐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双重注册的运动员,可以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辖的城市或区县参加一青会。其中,已代表院校、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须在2014年度注册期内确定双重注册单位,并在2015年1月31日前确认注册;2015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在代表院校、俱乐部注册的同时,也须确定双重注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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